| 一、 |
目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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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積極推動產業觀光化,協助二級產業提升至三級產業、創造傳統產業新價值,並樹立模範標竿。多年來經濟部推動工廠觀光化已有良好績效,為鼓勵觀光工廠發展特色,持續創造顧客價值,有必要評選出優良之觀光工廠,以供業界觀摩及學習,特訂定本申請須知。 |
| 二、 |
優良觀光工廠定義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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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具保存價值廣度能強調獨特性、具產業知識有寓教於樂富含教育性質、具歷史意義深度能彰顯文化性之工廠,能夠強調與彰顯上述主題特色之一,且完整具備觀光工廠空間、形象、設施與服務品質元素者。 |
| 三、 |
申請資格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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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,從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,且經營觀光工廠有特色及績效,並能創造顧客價值之模範標竿廠商。
經獲選優良觀光工廠後,同一公司三年內不得重複參加任何類別之優良觀光工廠遴選。 |
| 四、 |
申請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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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報名受理時間:即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。 |
(二)報名受理窗口:工業技術研究院 薛小姐
Tel:04-23583993分機631 / 0912-345-634
Fax:04-23584061
E-mail: rufen0623@itri.org.tw
Add: 407台中市工業區38路191號 |
| (三)報名送件方式:採郵寄、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。 |
(四)報名具備資料:
1.優良觀光工廠評選報名表。
2.優良觀光工廠評選審查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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