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資格:
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,從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,且經營觀光工廠有特色及績效,並能創造顧客價值之模範標竿廠商。 經獲選優良觀光工廠後,同一公司三年內不得重複參加任何類別之優良觀光工廠遴選。
二、評選辦法:
依據本次正式公告之100年度優良觀光工廠評鑑作業申請須知辦理(如附件下載檔案)。
(一)報名受理時間:100年6月15日 至100年7月8日止。
(二)報名受理窗口:工業技術研究院 薛小姐
電話:04-23583993分機631 / 0912-345-634
傳真:04-23584061
E-mail: rufen0623@itri.org.tw
地址: 407台中市工業區38路191號
(三)報名送件方式:採郵寄、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。
(四)報名具備資料:
1.優良觀光工廠評選報名表。
2.優良觀光工廠評選審查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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